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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在经理头上的那座山

作者:周涌律师浏览:502021-01-18

当一个刑事案件发生,办案机关和辩护律师分别要做的是“不纵”和“不枉”。而他们的最终目的却均指向了一处:正确适用法律来惩罚犯罪、保护人权,最终实现社会的平安和谐,公平正义。

刑事办案的过程,是一个追寻真相的过程。不同的“真相”, 会影响到法律的不同适用,其结果往往失之毫厘,谬之千里。但哪怕是一丁点的谬误,对于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落在头上的一座山”,都是生命难以承受之重。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的工作与人的自由、甚至性命息息相关。某种意义上讲,我们经办的不是案件,而是人生。

泄漏的燃气一飞冲天

某知名企业综合楼施工现场,工地上,一名工人正驾驶挖掘机开挖沉淀池,突闻一声巨响,一根燃气管道应声而断。灰黑色的烟柱一飞冲天,刺鼻的味道瞬间弥漫了整个工地。

燃气泄漏,浓度达到一定量,一碰火花就会自燃或爆炸。距事发现场不到百米,就是一个加油站,马路对面就是鳞次栉比的居民楼……如果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事故发生后,公司负责该项目的企业工程部经理因“过失损害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刑拘。

“施工单位在现场有燃气阀门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建设单位未及时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贸然组织施工”……办案机关侦查后,经理的罪名从刑拘时的过失损害易燃易爆设备罪变更为逮捕时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是“过失”还是“故意”?两字之差,天壤之别。

要知道,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故意犯罪,若罪名成立,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更是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焦急万分的经理家属找到我们,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投入工作。

围墙外的燃气管道警示标志

看守所里的很多犯罪嫌疑人是初次接触到真正的罪犯和失去自由的牢狱,通常过不了几天,不管平日里是多么淡定沉着的人,都会藏不住内心深处的惶恐和痛苦。

在气氛沉重的会见室里,我们见到了憔悴的经理。

将“过失”和“故意”的区别告知经理后,经理连连摇头:“我不知道围墙内有管道,我也一直不同意靠近围墙施工,而且当时我并没有在现场要求工人开挖,为何会由过失变成故意犯罪?”

说罢,他又连连请求:“我母亲80多岁卧病在床,妻子患有重病,家庭需要我的照顾,看能否取保。”坐在对面的我们,已然成为了他最大的希望。

在和经理的交流中,我们了解到了一个重要信息——燃气管道的警示标识在工地围墙外,而围墙内并没有相关标识。按照正常思维,看不到标识便不会想到有管道,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在主观上不会“故意挖断燃气管道”。

这一闪而过的念头像天空中划过的一道闪电,我意识到,案件转机开始出现。

真相浮出水面

根据经理的陈述,我们前往案发现场进行了解。

美国著名的刑辩律师艾伦·德肖微茨曾经说过:“案件的成败不在于法庭技巧,而在于庭前的准备——图书馆和案发现场。”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也有一个习惯,那就是只要有可能,我都会到现场去看看。亲临其境看到的东西最真实,信息量也最大,这远远不是案卷材料中几张图片所能够相提并论,有些发现甚至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涉案现场一片安静,工地已经停工,被挖断的管道也已修复完毕,只有插在地面的警示标识无声告诉我们,这里曾经发生过一场事故。

实地走访后,我们发现,确如经理所言,燃气管道的所有标识均在工地的围墙外,这样的设置也确实很容易让人误解“燃气管道就埋在围墙外”。

而随着对案件材料的深入了解,案件的真相也一步步浮出水面。

挖机司机及现场施工主管说:“工地大门处有一个燃气阀门,在阀门旁我们用人工方式开挖第一个沉淀池时没有发现管道。第二个沉淀距离燃气阀门更远,且燃气管道标识均在围墙外,基于更加不可能有燃气管道的判断,我们采用了挖掘机开挖。”

在案材料也证实,第一个沉淀池距离燃气管道阀门约1米,第二个沉淀池距离阀门约3米,距离燃气管道警示标志约10米多处。

与此同时,在管道破裂后,施工人员和建设单位并未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而是及时处置并主动报警,有效防止了损害进一步扩大,未造成严重后果。

从本案事故分析的全过程来看,案件事故发生主要原因为现场管线标识不够准确,导致施工人员未能及时预见到与燃气管道之间的安全距离,最终造成燃气管道的损坏,具有典型的过失犯罪的特征。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处罚的是对易燃易爆设备有紧迫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一般都是直接引起构成要件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行为人。

在本案中,直接行为人是操作挖掘机的施工人员,以及现场指挥挖掘机施工的工作人员。作为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经理当时不在现场,不知道开挖位置,并且不知道会用挖掘机的方式开挖。事故当天发生的事件,都超出了经理可预见的限度。

因而,经理在主观方面不存在过失,更不存在故意,客观方面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依法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结局

至于,办案机关指出的“建设单位未及时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与本案的发生确有一定关系。但,制订燃气保护方案是单位义务,并非个人责任。单位未及时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属违反燃气管道管理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只应承担行政责任。

且,建设单位未及时制定保护方案的该种行为,与本案损坏燃气管道之间并不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要有直接联系。事实上,在本案中,燃气管道损坏结果系由挖机施工造成。制订了燃气保护方案,也未必就一定不会发生燃气管道损坏的结果,而不制订该燃气保护方案,也未必就一定会发生燃气管道损坏的结果。

更为关键的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建设单位和工作人员确实应该从本案中汲取深刻教训,合规经营。但本案客观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加之燃气标识等因素导致事出有因,若将追责范围过度扩大,既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也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在经过周密论证和分析后,我们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应对经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一个月后,经理获取保候审。最终,公诉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悬在经理头上的那座山没有最终落下来。

 

后语

这只是我们办理的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

但从过失到故意,从轻罪到重罪,再从重罪到无罪,对深陷其中的经理来说,无疑如过山车一般的惊险。

普通人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自已难于辩识复杂罪名,所以,一旦涉刑,对他们而言,辩护律师的作用就非常重要。

法律是一门科学,是否犯罪,犯什么罪,谁是真正的罪犯?需要严密的推理,科学的论证。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每一个案件的真相都需要小心求证,疑难复杂案件更是如此。辩护律师能做的,是尽力收集和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让证据说话,让事实说话,从而让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

认真对待每一次委托,或许,和案中的经理一样,真相的背后是当事人两种截然不同的命运……

 

作者介绍:

广东省律师协会首批刑事法律事务专家库成员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珠峰刑辩团队创始人

广东省优秀律师

曾经办被《财经》杂志等媒体连续报道,被称为中国十大经济犯罪案件的麦科特欺诈发行股票罪案、雷士照明创始人吴*江被控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案、引发中国证监会史上最大罚单的侨兴集团被控合同诈骗案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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